人民法官怎麼看/證據超明顯! 為甚麼不趕快判她有罪就好?
那個女人假惺惺
目擊證人指證歷歷
外拍小模「嘟嘟」被發現陳屍在台北市松山區一處廢棄大樓內,死前曾遭到性侵,而警方也查到兇手就是外拍男攝影師小透。在這一起凶殺案爆發之後,攝影師Kevin跳出來開了一個記者會,且在記者會上他嚴詞鑿鑿地說:「嘟嘟和小雅都是我認識很多年的模特兒,我今天會站出來接受訪問,是因為真的看不慣小雅在那邊裝無辜啦!」
Kevin聲稱在7月5號那天,他因為剛好在松山有個拍攝工作,當他在松山附近找車位的時候,正好看到小透與小雅走進新聞中那棟出事大樓旁的便利商店。Kevin說,他很清楚看到小透的臉,至於是否真的看到小雅,Kevin表示雖然他只看到背影,但因為自己不只與小雅合作拍攝過一兩次,且從穿著打扮推估,Kevin非常確定小雅那天就在凶案現場!
假閨蜜,真死敵
根據新聞報導,小雅說嘟嘟是她的閨蜜,她根本沒有動機要殺害嘟嘟。當她得知Kevin在記者會上的說法之後非常憤怒,認為Kevin所說全都是胡說八道。Kevin說:「認識她們兩個的人都知道,這兩個人表面上感情看似不錯,但私底下搶案子搶得可兇了,隨便去打聽看看就知道了。今年年初,聽說小雅還曾經衝到嘟嘟的拍攝現場大哭大鬧,說嘟嘟背叛她,老是在背後說她壞話,害她都接不到案子。」
因為知道這些「業界消息」,所以Kevin表示自己在新聞看到小透說殺人計畫是小雅提出時,雖然震驚但也不意外。畢竟人心隔肚皮,兩個人有怨懟,什麼事都可能發生。
媒體紛紛跟進,小雅已被定罪
在攝影師Kevin受訪的新聞發出後,各家媒體也紛紛跟進這個新聞,分別以「逼男友殺死小模!蛇蠍女冷血撇責!」、「都是男友錯!心機女模殺人不眨眼」、「蛇蠍閨密布局,小模遭性侵勒斃」等等聳動的字眼為標題,大肆報導。
人真的不是我殺的!為什麼沒有人願意相信我?
否認再否認,澄清再澄清
Kevin向警察信誓旦旦表示有目擊到小雅,小雅對於Kevin的指控頗為無奈,她表示自己已經重複說過很多次,在7月5號當天,她根本沒有與小透出去,更不可能和他一起在那棟廢棄大樓裡殺人。小雅說,那天她自己一個人到東區的百貨公司逛街,逛完便回家了。她也只能相信這些偵查機關調查過後相關的資料,都會移送給法院。
雖然吵過架,但是我們已經和好了
小雅承認她和嘟嘟的確曾經有過節,但是那已經是好幾個月前的事了。當時小雅以為嘟嘟跑去跟一些攝影師說她的壞話,聯合大家排擠她。後來的確也有吵架,但是爭吵過後,大家也講開、和好了。小雅說,嘟嘟是她的朋友,她沒有任何理由要殺她。為什麼小透要這樣紅口白牙地胡亂攀扯,她真的無法理解。
連記者也相信了,就算司法還得了清白,但名譽都毀了
小雅生氣地說:「Kevin反覆地說一些不是事實的話,他連我那天穿什麼衣服都講不太出來。只是一直說看到小透和一個長頭髮的人在一起,光憑這點就能認定那個人是我嗎?長頭髮的人滿街都是,難道滿街都是殺人犯嗎?」說到這裡,小雅滿心委屈,開始啜泣,緩緩地說道:「我也不懂這些記者和媒體為什麼要相信Kevin。難道這些記者不知道,這樣隨便報導、隨便指控,很可能會害死我嗎?難道是因為女生殺人,劇情比較精采,就這樣不在乎別人的清白嗎?」
案件判決結果 無罪。
判決理由
綜合小雅的抗辯及百貨公司的監視器影像也已經可以證實,判定小雅犯罪嫌疑不足,應該判決無罪。
人民法官你怎麼想?
A: 小雅曾和嘟嘟爭吵,確實有殺人動機,又有目擊者證詞證明她曾在案發現場出沒,
嫌疑重大。
B: 不管是小雅對嘟嘟的不滿情緒,或者是Kevin的目擊證詞,都沒有明確證據,應該
暫時排除小雅的嫌疑。
法官判決理由
不管媒體怎麼報,法官還是要依照證據做出判決
本案為社會矚目案件,在偵查過程中,已經有大量媒體報導,把故事說得鉅細靡遺,彷彿大家都對整個案子瞭若指掌。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也就是說,法院的審理,是一定要看證據的,不能光憑嫌犯或目擊者單方面的說法,就決定誰犯罪。
Kevin看到的不是小雅,而是一名住附近的住戶
首先,目擊者Kevin雖然宣稱看到小雅和小透一起出現在附近的便利商店,但調閱監視器之後,發現Kevin看到的只是跟小雅背影相似的女性。而那名女性經過調查,是住在附近的住戶。其次,在本案發生的前後時間,案發地點的大樓監視器都沒有看到小雅出現。現場DNA和相關指紋的採集,也沒有小雅的痕跡。
小雅說的是真的
最後,根據小雅本人的說法,案發時間她自己一個人在百貨公司逛街,關於這一點,百貨公司的監視器影像也已經可以證實。所以根據以上證據,法官判定小雅犯罪嫌疑不足,應該判決無罪。
法律與反思
在法院判決之前矚目的社會案件總是會引起大家的譁然,但是如果在案件尚未確定前,輿論就先判了無辜的人有罪,那不管是後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或是法院作出無罪判決,那意義都將變得很小。新聞事件一發生後,從法律轉換到新聞的過程,很可能只是透過一句「相關情況檢警將展開調查」。然而,檢警開始調查並不等於一個人有罪,因為調查結果很可是子虛烏有,或是兇手另有其人的情況。
若將整個刑事訴訟的程序理解為「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而「偵查不公開」所存在的意義,不僅僅是透過偵查期間的祕密進行,也能讓偵查能進行得比較順利。同時,能作為日後審判時,避免影響法官裁判,且得以實踐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基礎。
※本文摘自《What The 法:法律誰說了算? 若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作者/ 公共電視、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