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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屋頂下/板門店啟示 兩岸路徑九原則

2018-04-28 23:56:18聯合報 黃年

兩韓領袖在板門店舉行歷史性峰會。 (路透)
兩韓領袖在板門店舉行歷史性峰會。 (路透)

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兩岸關係如何發展,也許可從板門店的兩韓文金高峰會獲得啟示。「朝韓模式」顯示:兩韓的問題在「兩制」,兩岸的問題在「一國」。

試以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在新加坡舉行的馬習會,與此次文金會作一比較。

文金會中,金正恩稱文在寅為總統先生,文在寅稱金正恩為委員長先生。文在寅以大韓民國總統身分簽署宣言,金正恩以朝鮮國務委員會委員長身分簽署宣言。兩韓所有與會人員皆使用各自政府的官銜。

馬習會中,二人未使用各自的政府官銜,而互稱為「台灣領導人」及「大陸領導人」。大陸媒體報導台灣與會者的官銜皆加上「引號」。

這正是兩岸與兩韓的主要差異。兩韓在各種交流上幾無進展,連「開城工業區」及「金剛山觀光」兩個試點都難以為繼。但是,兩韓在二○○○年舉行了金大中總統與金正日委員長的官式會面,又在二○○七年舉行了盧武鉉總統與金正日委員長的官式會面,此次文金會已是兩韓政府第三次的官式高峰會。

相對以觀,兩岸關係則因北京不接納及不尊重中華民國體制的對等地位,以致雖然兩岸各種交流的成績皆十分顯著,卻因雙邊體制架構的裂縫不能解決,無法確立「現在進行式的一個中國」,遂使豐富的交流成績不能體現其政治效果。

文金會可互稱官銜,為何兩岸不可以?就馬習會言,馬不承認習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不承認馬為中華民國總統,若與馬承認習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及習承認馬為中華民國總統相較,哪一種情況對兩岸的政治整合比較有益?

習近平讓馬英九不承認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與金正恩稱文在寅為總統先生,哪一條路徑較合理可行?

我在四月十五日的「大屋頂下」專欄說,「朝韓模式」表達的是:「一韓各表」、「大屋頂高麗」(一韓同表)、「互視為不是外國的國家」、「大屋頂高麗兩制」、「現在進行式的一個韓國」、「分治而不分裂」、「互統一」及「共同締造論」等。這些概念,其實長期存在兩岸之間,但兩岸做不到,兩韓卻大體上做到了。

兩韓與兩岸的主要差異在於:文在寅與金正恩相互承認國號與官銜,馬英九與習近平互不承認國號與官銜。

兩岸關係的未來發展,必須有一「過程」,並朝向一「目的」。亦即應自「合理的過程」,朝向「改善的目的」。不論是過程或是目的,皆不能沒有「現在進行式的一個中國」,也就是皆不能沒有一個「去引號」的過程。

板門店文金會風光落幕,回頭論兩岸關係。以下試舉九原則,亦即九條思考的路徑,供兩岸有心人斟酌:

一、心靈契合原則:此一原則在確保「和平發展」及「和平統一」。這個原則可說是所有九項原則之中的最高原則,其他八項原則皆是為體現此一原則而設想。心靈契合既是最高原則,其他原則也就有了準據。

二、現在一中原則:「一個中國」不是未來式,而是「現在進行式的一個中國」。台灣持守中華民國憲法,不主張台獨,大陸則不持「中華民國已經滅亡論」。亦即,雙方共認兩岸現狀是「分治而不分裂」,中華民國是民主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中國,二者皆是一部分的中國,共同屬於「一個(大屋頂)中國」,此即「現在進行式的一個中國」。

三、雙邊共締原則:兩岸共同屬於現在進行式的「一個(大屋頂)中國」,並也以現在進行式共同締造「一個(大屋頂)中國」。此即不是你吃掉我、也不是我吃掉你的「共同締造論」。若論及統一,這就不是「被統一」,而是「互統一」的架構。

四、比例保護原則:由於兩岸體制互異及規模懸殊,所以,相對在量體上較小的台灣在互動中應受較優保護。大陸的量體優勢應當用在包容台灣,而非壓迫台灣,或消滅中華民國。

五、現狀發展原則:「現在進行式的一個中國」,即是基本的「現狀」。在此現狀下,兩岸應在「互視為不是外國的國家」的理解上,試圖向前向上發展。例如:北京不再持「中華民國已經滅亡論」,即可在兩岸兩辦(國台辦與陸委會)首長互稱官銜的起點上,推展至其他政府機構及官職的相互承認及接觸,亦可考慮各設或共設「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之類的機構,取消兩岸兩會(海基會與海協會)的白手套。此即現狀發展原則,現狀是存量,發展是增量,從治權領域的「互不否認」到「相互承認」做起。

六、內外區分原則:在「現在一中原則」下,兩岸以「大屋頂中國兩制」相互承認治權,並推進「現狀發展原則」。這是兩岸的內部關係,可能較易做到。至於兩岸對外部分,亦在「現狀發展原則」下,可建立高低兩個綱領。低綱領部分,即是在現狀下宣示「外交休兵」,及大幅改善台灣的國際空間,並以法制條文保證「現狀發展原則」的持續發展。至於高綱領部分,則如在「一個(大屋頂)中國」下,兩岸共同進入聯合國,實現「大屋頂中國兩席」等構想。然而,兩岸對外關係畢竟比較複雜,也許可在「先內後外/內外區分」的考慮下,隨著雙方互信的積增,漸次有序推動「現狀發展原則」。

七、文明典範原則:建立兩岸未來關係的終局方案,必須「為人類文明建立典範」、「為兩岸同胞創造救贖」,並以實現「兩岸同胞的偉大和解」,來體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亦即,不能使兩岸的終局方案,汙染甚至血染了民族救贖及人類文明。

八、法制保證原則:兩岸在二○○八至二○一六年,已簽訂二十三項協議,謂此等同於二十三項「和平協議」,亦不為過。未來兩岸關係發展方案,仍應以建立法制及協議來落實。亦即議簽和平協議或軍事互信機制等,皆是可以追求的目標。簽約必須在「現在一中原則」下,兩岸均以政府地位簽署;約文的內容亦須符合前述諸原則,並保證體現。

九、國際理解原則:兩岸僵局,須由兩岸自己化解。但兩岸不能自外於國際,國際也不會坐視兩岸以非和平或不公平的方式強橫建立終局方案。因此,兩岸關係未來方案不能違離國際的理解和共識,亦屬必然。前文所論八個原則,也是在考慮國際的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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